(1)構件吊裝應按規定的吊裝工藝和程序進行,未經計算和可靠的技術措施,不得隨意改變或顛倒工藝程序安裝結構構件.
(2)構件吊裝就位,應經初矯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后開可倒鉤,最后固 定后始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,商寬比很大的單個構件,未經臨時或最后固定組成一穩定單元體系前,應設溜繩或斜撐拉(撐)閣.
(3)構件固定后不得隨意撬動或移動位置,如需重校時,必須回鉤.
(4)多層結構吊裝或分節柱吊裝,應吊裝完一層(或一節校)后,將下一層
(下一節)灌漿固定后,方可安裝上層或上一節柱.
防止觸電的措施有哪些?
(1)吊裝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裝、維護和管理用電線路和設備。
(2)起重機在電線下進行作業時,工作安全條件應事先取得機電安裝或有 關部門同意。吊桿最高點與電線之間應保持的垂直距離不應小子表8-18規
定。起重機在電線近旁行駛時,起重機與電線之間應保持的水平距離應不小子表8-19規定.
(3)構件運輸時,距離壓線路凈距不得小子2m,距低壓線路不得小于1m, 如超過規定應采取停電或其他措施。
(4)使用塔式起重機或長吊桿的其他類型起重機及鋼井架,應有避霄防觸電設施,各種用電機械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,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,,并定期進行接地電阻搖測試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