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防腐涂料.用于鋼結構表面防腐的涂料及與之配套的輔助材料(稀釋 劑、防潮劑、催干劑、脫漆劑、固化劑等)均應按其產品標準或生產企業標準進行迸場驗收.涂料產品技術性能、顏色除應符合設計要求外,其透明度、貓皮、干燥時間、沖擊強度、附著力、細度等性能應滿足其產品標準的要求.
(2)防火涂料。鋼結構表面防火涂料分厚涂型和薄涂型兩類,其技術性能 應按其相應的產品標準和國家標準《鋼結構防火涂料》eGB 14907-2002)進行驗收,主要技術參數如粘結強度和抗壓強度應按《鋼結構防火涂料應用技術規范)(CECS 24 : 1990)的規定進行抽檢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