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當鋼號滿足設計要求,而生產廠提供的材質保證書中缺少設計提出的部分性能要求時,應做補充試驗,合格后方能使用.補充試驗的試件數盤,每爐鋼材、每種型號規格一般不宜少于3個
(2)當鋼材性能滿足設計要求,而鋼號的材質優于設計提出的要求,如鎮靜鋼代沸騰鋼平爐鋼代頂吹轉爐鋼等時,應注意節約,不應任意以優代劣,不應使材質差距過大.
(3)當鋼材品種不金,需用其他專業用鋼材代替建筑結構鋼材時,應把代用鋼材生產的技術條件與建筑鋼材的技術條件相對照,以保證代用的安全性和經濟合理位.
(4)當鋼材品種不金,需普通低合金鋼相互代用時,要十分謹慎,除機械性能滿足設計要求外,在化學成分方面應注意可焊性,重要的結構要有可載的試驗依據.
(5)當鋼材性能可滿足設計要求,而鋼號材質低于設計要求時,一般不允許代用.如結構性質初使用條件允許,在材質差距不大的情況下,經設計伺意方可代用.
(6)當鋼材的鋼號和技術性能都與設計提出的要求不符肘,應檢查是否合理并符合有關規定,然后按鋼材設計重新計算,改變結構截面、焊縫尺寸和有關節點構造.
(7)當鋼材規格(尺寸)與設計要求不符,需以小代大或以大代小時,要經計算符合要求后才能代用,不能隨意以大代小.
(8)當材料規格、品種供應不金,需用不同規格品種的鋼材相互代換時,可根據鋼材選用原則靈活調整.一般是受拉構件高于受壓構件;焊接結構高于螺栓連接結構;厚鋼板結構高于薄鋼板結構;低溫結構離于常溫結構;受動力荷載的結構高于靜力荷載的結構.
(9)當缺乏鋼材品種,需采用進口鋼材代用時,應驗證其化學成分利機械性能是否滿足相應鋼號的標準.
(0)當成批鋼材混合,不能確定鋼材的鋼號和技術性能肘,如用于主要承重結構肘,必須逐根進行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試驗,如試驗不符合要求時,可根據實際情況用于非承重結構構件.
(11)當鋼材的化學成分與標準有一定偏差,高于或低于標準值時,鋼材的化學成分如在容許偏差范圍以內可以使用,杏則按甲類鋼使用.
(12)當鋼材機械性能所需的保證項目中,有一項不合要求時,抗拉強度比規定的下限值低5%以內時容許使用,屈服點比規定值低5%以內時,可按比例折減設計強度;當冷彎合格時,抗拉強度之上限值可以不限.